本報訊(記者王君通訊員金有成)一些車主抱著僥幸心理不按規定上交強險,這種情況下,一旦出事故便會得不償失。陽曲人白某的麵包車被朋友偷偷開走,並撞傷了一名騎摩托車的人,雖然朋友被認定為全責,但白某卻因為未給車輛上交強險,於近日被陽曲縣法院判決賠償傷者1.2萬元。今年7月12日晚,傷者康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時,被張某駕駛的逆向行駛的麵包車撞傷。經交警認定,張超駕車逆向行駛,屬於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負事故全責。這原本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但由於張超所駕車輛是朋友白某的,而白某沒有為車輛購買交強險,所以賠償問題遲遲未能解決。2013年10月,康某將白某告上法庭,要求白某賠償其損失1.2萬元。法院認為,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強制規定所有車輛必須購買交強險,否則不得上路行駛。白某的麵包車是隨時可以上路行駕的車輛,白某必須為車輛購融資買交強險。本案中,張超逆向行駛負事故全責,康某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白某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作為車主有義務給自己上路的車輛購買交強險,由於他未依法購買交強險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白某應替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康某的損失。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以及投保義務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另外,若康某的索賠數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12.2萬元,其超出部分可另向張某索賠。  (原標題:未上交強險 出事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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