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案
  羊城晚報訊 記者唐建豐、通訊員廖蔚報道:因開車司機的駕照被扣滿12分,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該駕照已失效。原車主認為,保險公司擅自解釋,故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12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案件。
  2012年7月21日,劉某駕駛轎車在中堂鎮蕉利加德士油站路段發生事故,車輛衝撞路肩後與路肩內電燈柱及樹木發生碰撞,造成電燈柱、樹木及車輛損壞。事故經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堂大隊處理,認定“劉某持失效駕駛證並駕車疏忽大意,對發現的危險情況採取措施明顯過當”,故劉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由於肇事車投保了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賠償限額為250000元,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限內。車主遂申請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劉某駕照失效為由拒絕其申請。肇事車登記車主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約賠償車輛維修費等合計211311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持記分已滿12分的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屬於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免責事由:“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因此拒賠。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保險單(商業險)已為原被告設立了保險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權利義務均應遵照執行。該案爭議焦點在於劉某的駕駛證處於“超分/停止使用”狀態,是否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駕駛員駕駛證記分累積已滿12分,但交管部門並未作出諸如吊銷、註銷或公告停止劉某駕駛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前,該駕駛證仍應被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所附保險條款亦未明確約定駕駛證記分累積滿12分屬免賠事由,故被告主張劉某駕駛證事發時已失效屬於單方擴大化解釋,法院不予採納,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車輛維修費140000元。判決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駕照分扣光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男子起訴法院不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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